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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12-29 16:41:00 阅读次数:
 
    为了使我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特制定本审定标准,符合《审定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并达到如下审定标准之一的农作物品种可申报自治区审定。

一、 水 稻

  (一)普通常规稻


   产量比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或产量与对照种相当,但在品质、生育期、抗性等方面有一项以上明显优于对照种,并具如下条件之一者:

   1.经两年以上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

   2.引进外省(区)已审定的新品种,经两年以上累计面积超过1000亩的多点生产试验或试种示范;

   3.未参加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但育成(引进)单位或个人经地市级种子管理部门认可,组织了两年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和多点生产试验;

   4.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5000亩以上;

   5.通过自治区级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筛选试验后,又经过一年以上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和生产试验。

  (二) 糯 稻

   1. 经两年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或产量与对照种相当,但在品质、抗病虫性方面明显优于对照种。



   2.经两年多点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200亩以上,比同类型的主栽品种明显增产,或产量与主栽糯稻种相当,但在品质、抗病虫性方面明显优于对照种。

  (三) 杂 交 水 稻


   产量比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或产量与对照种相当,但在品质、生育期、抗性等方面有一项乃至多项明显优于对照种,并具如下条件之一者:

   1. 经两年以上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

   2. 引进外省(区)已审定的新品种,经两年以上累计面积超过1000亩的生产试验或试种示范;

   3. 通过自治区级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筛选试验后,又经过一年以上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和生产试验;

   4. 未参加自治区或者市级区试,但育成(引进)单位或个人经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认可,组织了两年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和多点生产试验;

   5. 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10000亩以上。

  (四)优 质 稻(指米质达部颁二级以上标准)


   产量比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或产量与对照种相当或略减,但在品质、生育期、抗性等方面有一项以上明显优于对照种,并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1. 经两年以上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

   2. 引进外省(区)已审定的新品种,经两年以上累计面积超过1000亩的生产试验或试种示范;

   3. 未参加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但育成(引进)单位或个人经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认可,组织了两年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和多点生产试验;

   4. 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3000亩以上。

   5. 通过自治区级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筛选试验后,又经过一年以上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和生产试验。

  (五)特 殊 用 途 的 水 稻 品 种

   所谓特殊用途是指红米、紫米、黑米或可供药用的品种。其审定标准可参照下列条件:


   1.选育或引进单位要有连续两年的品种比较试验,产量比同类型的品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品质、抗性不低于对照种,或产量与同类型的品种相当,但在品质、抗性等方面有一项以上明显优于对照种,并具有特殊用途。

   2.生产试种两年以上,累计面积达100亩以上,商品率高,经济效益好,群众欢迎。

二、 玉 米

  (一)杂 交 玉 米、 群 体 改 良 玉 米


   产量比同类型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或区试点增产点次达60%以上;或产量与对照种相当,但在品质、生育期、抗性等方面有一项乃至多项明显优于对照种,并具如下条件之一者:

   1.经两年以上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

   2. 引进外省(区)已经审定的新品种,经两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或试种示范面积超过1000亩;

   3.通过自治区级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筛选试验后,又经一年以上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和生产试验;

   4. 未参加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但育成(引进)单位或个人经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认可,组织了两年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和多点生产试验;

   5. 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3000亩以上。

  (二)其 他 特 殊 用 途 玉 米 品 种:

   1. 糯玉米品种:糯性好,群众喜爱,产量与群体改良种相仿。

   2. 高蛋白品种:籽粒蛋白质含量在14%以上,产量与群体改良种相仿。

   3. 高淀粉品种:籽粒淀粉含量在75%以上,产量与顶交种相仿。

   4. 高赖氨酸品种:籽粒赖氨酸含量达0.35%以上,产量相当于群体改良种,且抗粒腐病。

   5. 甜玉米品种:普通甜玉米品种,适宜采收期的籽粒含糖量在10%以上;超甜玉米品种适宜采收期籽粒含糖量在15%以上。粒行整齐;有较好的食用风味,且抗粒腐和穗腐病。

   6. 青贮玉米品种:茎杆叶汁含糖量在7%以上,绿色体每亩生产产量在4000公斤以上,抗大、小斑病和茎腐病。

   7. 笋用玉米品种:植株生长健壮、整齐,平均每株2穗以上,亩产笋8000支以上,笋细嫩、质脆、耐折,无粗纤维感,外观符合国家制罐要求。

   8. 爆裂玉米品种:爆粒率95%以上,膨胀倍数10倍以上,亩产在70公斤以上,百粒重大于10克,抗大、小斑病。

   9. 高油玉米:籽粒含油量达8%以上,产量相当于群体改良种,且抗粒腐病。


   以上各类品种,要求生产试验和生产试种两年以上,累计试种面积要求达到100亩以上,抗主要病虫害,产量要有组织验收数据,品质要有分析单位出具的结果报告。

三、小 麦

   1. 经两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和试种示范,产量比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到显著标准,或产量与对照种相当,但在熟期、抗湿、抗病性等某个方面明显优于对照种。

   2. 跨地、市生产试种两年以上,累计面积达1000亩以上,并在产量、品质、抗性等某个方面显著优于当地同类型主栽品种。

四、 大 豆

   1. 经两年以上自治区或地区级区试和一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或区试增产点次达60%以上,或产量与对照种相当,但在抗旱、抗病虫、适应性、品质等某个方面明显优于对照种。


   2. 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1000亩以上,并在产量、品质、抗性等某个方面明显优于同类型主推品种。

五、 红 薯


   鲜薯产量比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到显著水平;或鲜薯产量与对照种相当,但干薯产量比对照种高2%以上,且品质较好,适于做红薯脯,或人们爱食;或鲜薯产量比对照种低5%以内,但鲜藤产量比对照种增产10%以上,并具如下条件之一者:

   1.经两年以上自治区或地区级区试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

   2. 引进外省(区)已经审定的新品种,经两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或试种示范面积超过1000亩;

   3.未参加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但育成(引进)单位或个人经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认可,组织了两年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和多点生产试验;

   4. 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3000亩以上。

六、木 薯


   l.经两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和试种示范,鲜薯产量比当地主栽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淀粉含量等性状相当于对照种,或鲜薯产量与主栽品种相当,但淀粉含量比主栽品种高3% 以上,其他性状优于主栽品种 。

   2. 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3000亩以上,表现适应性广,稳产高产,群众欢迎的品种。

七、花 生

  (一)普 通 花 生


   产量比同类型的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其他性状与对照种相当;或产量与对照品种相当,品质性状与对照品种相仿,但高抗某一种病害(包括叶斑病、青枯病、线虫病、病毒病、锈病、黄曲霉素病),并具如下条件之一者:

   1. 经两年以上自治区或地区级区试和一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

   2. 引进外省(区)已经审定的新品种,经两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或试种示范面积超过1000亩;

   3.未参加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但育成(引进)单位或个人经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认可,组织了两年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和多点生产试验;

   4. 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3000亩以上。

  (二)高 油 品 种:粒籽含油量达54%以上,产量等性状与同类型主栽品种相当。

  (三)高 蛋 白 质 品 种:籽粒含蛋白质30%以上,产量优于或与同类型主栽品种相当。

  (四)特殊用途的花生品种(加工型花生):

   1. 选育或引进单位要有连续两年的品种比较试验,产量及抗性不低于主栽的普通花生品种,但其耐贮藏期高于普通型花生三个月以上,且不变质;

   2. 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2000亩以上。商品率高,经济效益好,群众欢迎。

八、芝 麻


   1.经两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和试种示范,产量比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其他性状与对照种相当,或产量与对照相当,但油脂产量增产达显著标准,其他性状与对照种相仿,或产量与对照种相当,但耐渍性、抗病性或外观品质(如纯度洁白、乌黑、金黄)明显优于对照种。

   2. 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100亩以上,表现比当地主栽品种稳产高产、抗性稳定者。

九、油 莱

   1.经两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和试种示范,产量比当地同类型主栽品种增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其他性状不低于主栽品种;如是杂交油菜,产量要比同类型常规油莱增产10%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极显著标准,其他性状如品质、成熟期、抗逆性与主栽品种相当;如是高油品种,其含油量达40%左右,其它性状相当于主栽品种。

   2. 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500亩以上,表现比当地主栽品种稳产高产,群众欢迎者。

十、油葵

   1. 引进单位要有连续两年的品种比较试验,产量及抗性不亚于我区主栽的普通花生品种,即亩产量在200公斤以上,含油率40%以上;

   2.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3000亩以上,经济效益好,群众种植积极性高。

十一、甘 蔗


   亩产蔗量比同熟期对照种增产7%以上;或亩产蔗量相当,而蔗糖分高于对照品种0.5%(绝对值)以上;或亩产蔗量和蔗糖分均优于对照品种,亩含糖量增5%以上;或亩产蔗量和蔗糖分与对照品种相仿,但其宿根性、抗旱性、抗病虫性、抗倒性、抗寒性等某一项明显优于对照品种, 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

   1.经两年新植和一年宿根以上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以及一年以上生产示范;

   2. 引进外省(含台湾地区)已经审定的新品种,经两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或试种示范累计面积超过1000亩;

   3.通过自治区级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筛选试验后,又经一年以上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和生产试验;

   4.未参加自治区或地市级区试,但育成(引进)单位或个人经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认可,组织了两年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和多点生产试验;

   5. 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5000亩以上。

十二、果 树


   1.育成(引进)单位或个人经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认可,组织了多点生产试验或试种示范,且正式结果投产连续两年以上,平均亩产比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其他性状与对照种相仿,或产量与对照相当,但在内在品质、成熟期、耐贮性、加工品质、外观品质、抗逆性等方面有一项以上性状明显优于对照种者(需有2年以上试验分析材料)。

   2. 生产试种示范达如下规定面积,投产达两年以上,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以上,或产量与对照相当,但在品质、成熟期、耐贮性、外观品质、加工品质、抗性等某个方面明显优于对照品种者:(1)树橙类、香蕉、荔枝、龙眼、芒果、柿、板栗500亩以上;(2)李、桃、梅、梨、枣、葡萄200亩以上;(3)菠萝、山楂、银杏、猕猴桃50亩以上;(4)小区域品种和优特品种20亩以上。

十三、蔬 菜

   1.育成(引进)单位或个人经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认可,组织了两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或试种示范,且达到如下条件之一者:

   (1)属丰产性好的品种,连续三造产量要求比同类型的对照种增产10%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其他性状不差于对照种。

   (2)属早熟性品种,连续三造收期比同类型对照种提早7天以上,或早期产量比对照种提高 5%以上,其总产量与对照种相近。


   (3)属抗病品种,要求经连续二年的自然诱发和一年以上人工接种鉴定,群体抗性达耐至抗级以上。其产量在常年与对照种相当,在病害大发生年份,比对照种增产10%以上。

   (4)属品质优品种,其营养成分要经科学分析,并明显优于对照种。食味好,适口性佳。总产量与对照种相仿。


   (5)属商品性好品种,要求在外型上表观鲜艳美观,群众喜爱,市场畅销、耐贮、耐运性强,按规范测算方法,其经济效益超过主栽品种10%以上。

   (6)属加工型品种,要求在主要加工性状方面达到工厂的要求,产量比对照种增产5%以上。

  2.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500亩以上,并在产量、品质、熟期、抗性等某个方面明显优于当地主栽品种,群众欢迎者。

十四、西 瓜


   产量比同类型的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其他性状不差于对照种;或产量与同类型的对照种相当,但在内在品质、外观形态、耐贮、耐运性、早熟性、抗旱、抗寒、抗病虫性、烂瓜率、商品瓜率等方面有一项以上明显优于对照种,群众喜爱,并具如下条件之一者:

   1.育成(引进)或个人单位经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认可,组织了两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或试种示范;

   2.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500亩以上,表现比当地主栽品种稳产高产。

十五、麻 类


   产量比同熟期同类型的对照种增产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达显著标准,其它性状不差于对照种;或产量与对照种相当,但纤维加工品质显著优于对照种,经济价值较高;或产量、品质与对照种相当,但品种纯度、抗倒性、抗病虫性显著优于对照种,且具如下条件之一者:


   1.育成(引进)或个人单位经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批准,组织了两年多点生产试验或试种示范;

   2.跨地市两年以上生产试种累计面积达500亩(苎麻50亩)以上。

十六、茶 叶


   1.育成(引进)单位或个人经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认可,组织了品种比较试验或试种示范,且投产连续四年平均亩产比同类型的主栽品种增产5%以上,其品质等主要性状不差于对照种,或产量与对照品种相当,但品种的加工和经济效益显著优于对照种,其他性状不低于对照种,或是新发现的特稀有地方名贵品种,产量虽不比当地主栽品种高,但品质特优,商品价值特高。

   2.生产试验无性系20亩以上,表现产量、品质、抗性稳定,有发展前途。

十七、桑 树

   桑树品种主要审定产量、品质、抗性三个方面,如果其中一项达到标准,另两项与对照相仿,可审定通过的。

   1. 产叶量:产叶量鉴定要求从栽植第三年开始进行调查,连续三年的每年亩产叶量高于对照种5%以上,或经生物统计分析达显著水平。

   2.叶质:经两年养蚕饲料鉴定,其万头蚕层量和五龄每百公斤叶产蚕量均超过对照种5%以上(春秋各两季平均数)。

   3.抗性:主要是对青枯病等病毒病的抵抗力,要求其发病率比对照种低30%以上。

十八、桑 蚕

  主要标准:

   1.净度:春秋用品种不低于92分,夏、早秋用品种不低于90分。

   2.解舒率:

   春用品种:解舒率75% 以上或解舒丝长 1000m以上;遇不良气侯解舒率偏低时可依不低于对照品种95%为标准加以衡量;

   夏秋用蚕品种:解舒率70%以上或解舒丝长200m以上。

  辅助标准:


   1.春期:茧层率24.5%以上,出丝率19%以上,蚕丝长1340m以上。蚕丝纤度2.7?.1d,蚕丝纤度综合均方差少于0.65d。


   2.早秋期:茧层率21%以上,出丝率15.5%以上,蚕丝长1000m以上。蚕丝纤度2.3?.7d,蚕丝纤度综合均方差少于0.50d。

   3.无效是春用蚕品种或夏秋品种;其四龄起蚕蛹统一生命率、万头产茧量,担桑产茧量应不低于对照品种的98%。

   4.对照品种:以生产上分布面积广,推广数量大的当家品种为对照品种。现阶段广西暂定夏、秋蚕以桂夏二号为对照种。

   5.特殊品种的审定标准:依申报品种的性状、用途等另定。

十九、柞 蚕

   l.一化性品种

    实用孵化率95%;虫蛹统一生命率95%;千粒茧重7.5公斤;茧层率11%;茧丝长
l100米;解茧出丝率8%;解舒率60%;回收率75%;纤度5.5?D。

   2.二化性品种

   秋蚕实用孵化率95%,虫蛹统一生命率 95%,千粒茧重9公斤;茧层率10.5%;茧丝长1000米;鲜茧出丝率7%;解舒率50%;纤度5.0 ?.5D。

   3.二化一放品种


   实用孵化率98%,虫蛹统一生命率92%,千粒茧重8.5公斤;茧层率10%;茧丝长1000米;鲜蚕丝率7.5%;解舒率60%;回收率65%;纤度5.0?.5D。

   4.对照种:以生产上分布广、推广多的当家品种为对照种。

   5.特殊蚕种审定标准,依申报品种的性状、用途另定。 二十、花 卉


  报审的花卉品种(包括育成、引进、野生驯化种),必须经过连续2-3年的栽培试验,表现性状稳定,观赏价值高,适于本区自然条件的露地栽培或室内栽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审定:


   1.观赏花品种:花色明显比对照种艳丽或出现奇色花;或在花朵直径比对照种大25%以上;或花期比对照种提早10天以上;或凋谢时间推迟10天以上。

   2.观赏果品种:果实在植株上宿存的时间比对照种延长10天以上,果实的色泽稳定,大小均匀相对一致。

   3.观赏叶品种:叶片色泽比对照种艳丽、奇特,或落叶植物落期比对照种推迟10天以上。

   4.观赏茎品种:比对照品种表现形态更美、色泽更艳,群众喜爱。

   5.芳香类品种:比对照品种更芳香宜人,香味更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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