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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12-28 17:23:0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现品种(组合)合理布局,加快新品种(组合)推广,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品审会)。

  第二条 区品审会在区农业厅领导下,负责全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区品审会由农业行政、科研、种子、农业院校和农业技术推广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有关单位推荐,区农业厅批准,并发给委员证书。
  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因某种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活动的委员,可由原单位另行推荐,或由品审会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委员,经常委会讨论决定,报农业厅批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顾问。

  第四条 区品审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正副秘书长3-4名,委员若干名;品审会由常委会、办公室及各专业小组构成。常委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及秘书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区种子总站,并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区品审会的日常工作。各专业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委员5名以上(含正副组长)。

  第五条 专业小组的设置及其职责
    区品审会暂设水(旱)稻(含绿肥)、旱粮(含玉米、小麦、黄豆、薯类、杂粮)、油料(含花生、油菜、油葵、芝麻、木本油料等)、经济作物(含甘蔗、果树、蔬菜、麻、棉、茶、木薯、花卉、牧草、烟草、药用植物等)、桑蚕等五个专业小组。专业小组的职责是:
     审定品种;
     起草品种审定标准;
     监督、指导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对品种推广应用和合理布局提出建议。

  第六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参加品种审定会议时,有表决权;3.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及时反映所在地区品种审定工作的有关情况及问题;6.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

  被聘为顾问的专家享有委员的权利,承担委员的义务。

  第七条 常委会职责:
    1.审核有关规章制度和审定标准;2.听取和审查各专业小组工作计划和总结;3.召开全区品种审定工作会议;4.审核各专业组审定通过的品种,报农业厅公布;5.审定各专业组提出的停止推广品种的建议,报农业厅公布。

  第八条 由于国家对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定制度,我区各地、市不再建立品种审定委员会,但可设立品种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7人以上组成,由地、市农业局负责组建,报区品审会备案。

第三章 任 务

  第九条 区品审会的任务:
    1.拟定和修订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规章制度、办法;2.检查了解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情况;3.审定全区新育成和新引进试种成功的农作物新品种(组合)。对审定合格的品种进行编号登记,颁发审定证书,印发品种资料,并报区农业厅予以公布;4.调查了解已审定通过推广的品种在生产上应用的情况,如发现在生产利用过程中有不可克服的缺点,不适宜继续推广应用,应及时向农业部门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5.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推荐审定品种;6.指导、协调地、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工作;7.完成农业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地、市品种评审小组主要任务
    1.检查了解本地、市新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比较试验情况;2.评审本地、市辖区内准备推广的新品种,报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3.向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推荐审定品种。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一条 凡在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区农业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区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其审定合格证书视同专家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区品审会委员和专家在审定品种时,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者,由区品审会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自治区品审会的常委会讨论决定,报农业厅通报批评并取消委员资格。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市各级所需的品种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审查经费,列入同级农业事业费预算,由同级农业厅(局)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区农业厅颁布之日起生效。原自治区农业厅1995年3月9日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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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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