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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以下简称“品种”),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种子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境)外企业或个人在我区申请品种审定,应由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审定的品种,其主要遗传性状必须稳定一致,且没有不可克服的严重缺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自治区或地区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的多点(五个点以上,下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同步进行),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
2.经地(市)级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审查通过的品种;
3.自治区未组织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经育种(或引种)单位组织两年以上多点生产试验(试验点要有代表性)或试种示范,具有一定应用价值或特殊价值的品种;
4.引进区外已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组合),经一年以上较大面积的多点生产试验或试种示范,在产量、品质、抗性等方面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
5.未参加自治区区试的新品种,经地、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认可,由育种(引种)单位组织了二年以上品种比较试验和试种示范,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
6.跨地、市累计试种示范已达到审定标准所规定的面积,并在产量、品质、抗性等某个方面优于同类型主推品种者;
7.通过自治区统一安排的品种筛选试验后,又经一年以上自治区级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
第四条 凡申请审定的品种,均应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作物种类及品种名称、申请单位(个人)名称、育成(引进)单位(个人)名称、品种来源、历年试验试种情况、品种标准、栽培技术要点、种子生产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适用范围、本单位意见和地、市审查小组意见(无上述某项内容者划斜线)。并要附有品种选育报告、历年品比、区试结果表(或主持区试单位的证明)、生产试验结果表及生产试种结果证明、品质分析、抗性鉴定证明和植株、果实、籽粒彩色照片(一式五套)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审定品种,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者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品审会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同时交纳审定费;区品审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提交相应的专业组审定;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五、品种审定
第六条 品种审定可采用会议和通讯审定两种形式。但在通讯审定中有重大分歧者均要重新组织会议审定。
第七条 各专业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审定会议,对申报审定的品种,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审定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组召开审定会议时,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各专业组无论采取会议审定或通讯审定,参加的人数均要超过该小组委员数的2/3以上才有效。赞成票数超过该小组委员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专业组审定。因故不能参加的委员,可书面委托专业组其他一名委员代投票。
第十条 各专业小组审定通过的品种,由专业组将审定意见交区品审会常委会审核。审核同意的,即通过自治区审定。通过自治区审定的品种,由农业厅公告,区品审会予以编号,颁发审定合格证书。编号代码为“区审”、“专业组简称”、“年号”、“审定序号”。如“区审稻970001号”。
第十一条 自治区审定通过的品种,可在农业厅公告的适宜种植区推广种植。
第十二条 报审未通过的品种由区品审会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申请复审。区品审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严重缺点,由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区品审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审定合格证书,并报农业厅公布。
六、品种命名
第十四条 品种的名称应简单易记,由选育单位和个人定名。如定名不合,在审定时,由专业小组命名。引进品种(包括国外引进品种)一般应采用原名,外文要译成中文。
第十五条 凡种性与现已审定品种基本相同或属于提纯复壮的品种,一律不得另行定名。
七、审定标准
第十六条 审定标准由专业组负责起草,区品审会审核颁布。有的作物未制定有品种审定标准,今后可由有关专业小组讨论制定。已制定的品种审定标准在执行中如有不切合实际处可修改补充,由区品审会重新印发执行。
八、试验管理
第十七条 品种试验包括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以及性状鉴定。品种试验应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种子总站负责组织起草《自治区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管理办法》,由区品审会审议颁布执行。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种子总站具体管理自治区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和试验总结应送区品审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有关材料送相应的专业组委员。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完成后,由区种子总站及时向育种(或引种)者提供试验报告。
九、附则
第二十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由区品审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农业厅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