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鉴定评价区内新育成和区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在区内不同生态条件下的丰产性、稳产性、抗性及适应性,为自治区品种审定提供科学依据,加快良种的推广步伐,扩大良种的覆盖面,并使我区主要农作物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以《国家水稻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及《国家玉米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为依据制定。本办法是组织开展全区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我区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技术操作规程、年度试验计划、试验实施方案等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稻、玉米、甘蔗、甘薯、木薯、大豆、花生、水果、蔬菜等农作物。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授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组织实施广西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委托有关单位分别主持相关的农作物品种和组别的试验。
第五条 主持单位职责:
(1)贯彻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总站的试验指导意见;
(2)协助总站或在其授权下组织如年度工作会议及实地考察;
(3)试验汇总、总结,并对参试品种提出推荐意见;
(4)处理试验日常工作。
第六条 承试单位的职责:
(1)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
(2)选择有代表性的田(地)块作为试验田,田间管理要略高于当地生产水平并确保试验数据准确可靠;
(3)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并按时完成年度报告;(4)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区试人员要求:各类作物区试主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职称,热爱本工作并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组织能力,办事公正,能胜任本工作;各试点区试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热爱本工作且有较强责任心。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由自治区种子总站良繁科对口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地、市种子管理站有义务协助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总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和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组织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和自治区区试点的检查督促及参试品种的推荐,安排新品种的生产试验、示范,并参加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的考察会议和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第三章 试验设置
第十条 试验点的条件;
(1)具有较好的生态和生产代表性;
(2)试验条件和试验设施较完善,技术力量较强;
(3)领导重视、支持,能确保试验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试验点的分布:主要按我区各生态区划分和各种作物的生产实际布点,既考虑生态和生产的代表性,又兼顾行政区域的合理布局。
第十二条 试验点应保持相对稳定。但自治区种子总站可根据生产发展的实际、各试验点试验完成情况以及其他情况的变化对试验点的布局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试验按作物种类、品种类型及其成熟期分若干个试验组。不同作物的试验组数量根据生产实际和参试品种数量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第十四条 各种作物按其品种类型、熟期的生态分布与生产实际,每个试验组在相应区域内设置若干个试点。
第十五条 每组试验每季(次)参试品种以4~10个为宜(包括对照)。
第四章 参试品种和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自治区级区试:
(1)已参加1~2年地市级区试或申请单位内2年以上品种比较试验,并有完整可靠的试验数据,比同熟期对照品种显著增产,或产量与对照品种相当,具有某种特殊优异性状的品种;
(2)参加自治区级品种筛选试验比同熟期对照品种明显增产,或与对照品种产量相当,具有品质、抗性优势的品种;
(3)从区外(省际间)引进,引进者进行过1造以上品种比较试验,具有完整可靠的试验数据,且试种表现较好,具有高产优质发展潜力的品种。
第十七条 每试验组设1-2个对照,对照品种必须是已经审定或认定的区内或当地主栽当家品种。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品种选育或引进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详细品种介绍,由所在地市种子管理部门(自治区科研教学单位育成或引进的品种由其所在院、校)签署推荐意见,报自治区种子管理部门审核,自治区区试年会根据参试品种申请条件择优确定。
第十九条 凡被批准参加自治区区试和生产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数量,无偿提供试验用种。供种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良种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品种名称、种子发芽率和必要的相关数据。凡数量不足、质量末达到要求或过期不寄种子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权利。
第二十条 品种选育或引进单位提交《广西区农作物区试品种申请表》要求一式两份,于每年12月10日前分别寄送自治区种子总站良繁科和该作物区试主持单位。
第五章 试验与鉴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试验点田间设计统一采用随机区组排列,三次重复,小区面积分作物种类而定,耕作栽培措施和田间管理与当地大田生产相同或略高。试验有关事项、观察记载项目及标准按年度试验实施方案和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试验区内各项管理措施要求及时、一致,同一重复的同一管理措施必须在同一天内完成。各重复的播期、播量、密度、施肥量与方法等均应相同(有些作物品种的种植密度可由育种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每品种的区域试验一般连续进行两年,如表现较差的,试验一次即可中止试验。
第二十四条 在区域试验同时,委托指定单位进行该作物的主要病虫及其他的抗性鉴定,进行抗性鉴定的种子与用于区试种子一起提供,采用人工接种与病虫区自然诱发相结合,国家标准分级记载。需要进行品质分析的品种则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按国家标准分析。
第二十五条 生产试验由自治区种子总站组织,在试验品种适宜地区布点种植,每个试验面积0.5亩以上,以当地主栽品种作对照,采用成对比较设计,肥水管理略高于大田水平,生产试验进行1~2年。对区试中确实表现突出的品种第二年可参加生产试验,与区试交叉进行。
第六章 试验总结与品种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试点根据自治区有关区试实施方案与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试验及试验总结,及时向主持单位和自治区种子总站分别报送试验结果及记载表。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等因素影响试验正常进行或试验不能正常进行或报废的试点,承担单位必须在受灾后10天内向自治区种子总站和主持单位提供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两个以上小区缺区的试验被视为报废。
第二十九条 主持单位根据各试点报送的试验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和汇总总结,提出品种评价及推荐利用初步意见,提交区试年会审查。并寄送各供种单位一份。
第三十条 年度工作会议根据主持单位提交的试验汇总总结,进行审查、讨论和修正,对在区试和生产试验表现突出的品种,推荐给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对具有特殊适应性品种推荐在适宜地区试种,对特色材料推荐给育种单位及适用地区利用。
第七章 年度工作会议和试验考察
第三十一条 年度工作会议由自治区种子总站组织或委托主持单位组织召开,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 年度工作会议议程:
(1)审议试验执行情况,讨论参试品种的评价与利用意见;
(2)审核通过自治区区试的品种;
(3)安排落实下年度试验计划;对试验管理方法、技术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4)评选、表彰先进;
(5)开展学术讨论和人员培训;
(6)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试验点。
第三十三条 根据区试和生产试验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区种子总站和区试主持单位不定期、有重点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验和品种实地考察。
第八章 奖罚
第三十四条 每两年进行一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农业厅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试验不负责,人为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的试验点,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试验补助经费,并由主持单位写出报告报总站及有关主管部门对试验点所在单位和试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承担试验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于批准参加试验的品种,如因不及时提供种子或提供的种子质量有严重问题或品种遗传性状很不稳定等因素而致使试验不能正常进行的,对该品种供试单位应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一年的参试资格。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区试列入自治区农业厅财务专项经费,由自治区种子总站根据各试点和特性鉴定单位承担的试验任务及完成质量核发试验、鉴定补助经费。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区试实行有偿试验制度,提供参试品种单位需交纳一定的参试费,主要用于试验补贴、年会开支及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报请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试行。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种子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