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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来具体界定和理解: 农产品的范围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基本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的加工品。包括蔬菜、加工前的鲜奶、捕捞船上的渔获物。 农业活动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捕捞、采摘,也包括现代农业中的设施农业、生物工程、基因工程等方式。 农产品主要指食用农产品,也包括非食用农产品。 木材、核桃、板栗等干果、野生珍贵花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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