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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促进农民增收五项工作的意见(2)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12-29 16:38:00 阅读次数:
 
    对农药、肥料、种子、饲料、兽药、种畜禽、牧草种子、渔业、农机和热作种子种苗等农资市场实施专项检查,开展整顿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资质量的"打假"活动,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继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引导广大农民进行结构调整、增加收入的现实途径。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市场规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依靠科学技术,讲求质量和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要加强引导和扶持,不断完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规划的制定要注意与"十五"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十五"农业发展计划相结合,在发展优势产业、优化区域布局、加强龙头企业建设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及完善利益机制等方面提出目标和任务;要针对各地区、各产业的不同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分类指导,防止重复建设。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东部沿海地区要加速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带动形成高起点、外向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中西部地区要依托各自的资源优势,把发展粮食、棉花、油料、畜禽等大宗农产品的产业化经营作为重点,发展多层次农产品加工,形成各具特色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带动千家万户增收。要引导和扶持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业,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认真落实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要深入龙头企业调查研究,帮助其解决实际存在的困难。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多种形式,只要能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就要给予支持。积极筹建"中国农业产业化信息网",为各类产业化组织的信息交流、开展合作提供服务。各地也要做好对当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工作。
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要在发展产销合同制基础上,鼓励和提倡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定保底收购价、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返还利润等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鼓励和提倡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与龙头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要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的作用。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地建设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政策,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和变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根据群众的意愿,提倡通过有偿转包、入股、反租倒包等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促使土地使用权向种养大户和龙头企业集中,形成合理经营规模,使农民分享土地收益。

四、切实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水产疫病防治工作

     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水产疫病防治工作,对于减少农牧业生产损失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现实意义,也是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要求和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积极组织实施"全国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规划"。建立协调配套的全国重大病虫监测预警和控制体系、危险病虫防疫体系和农药检测体系。要重点抓好"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控中心"、"全国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中心"、"国家农用航空指挥调度中心"、"国家蝗虫应急防治指挥中心"、"农业部农药生物测定中心"5个国家级项目建设。省级农业部门要建设好28个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控分中心、30个"国外引种隔离检疫场圃"、31个"区域性农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及988个市县级区域病虫监测、应急防治和综合防治、农药安全指导及农药区域实验站点和植物检疫实验室。要在不断加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努力提高对病虫灾害的预警能力和应急控制能力、危险性检疫病虫害的扑灭和扩散控制能力,以及对农药污染的控制能力。
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测报网络系统,在现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基础上,合理布局,择优扶持,建设中央、省、县三级疫情测报站。要重点做好重大疫病的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协调全国动物防疫工作。省市(县)农业部门要做好动物疫病疫情测报工作,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使畜禽疫情控制在初发阶段。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质量监测体系,并开展认证工作,推行动物防疫质量认证制度。加强基层畜禽水产防疫、免疫工作,扩大免疫范围,做好计划免疫,提高防疫密度和效果。要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并按《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组织认证。要做好国外疫情的跟踪分析,加强防范。要抓紧修订动物检疫标准,层层建立责任制,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控制染疫动物及产品的流动,防止疫病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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