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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今年有何重点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12-28 17:13:00 阅读次数: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积极稳妥地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始终坚持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改革工作的首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方案和配套措施,着力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健康进行。

    按照上述指导方针,国务院对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是:

    第一,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确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份。上海、浙江、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地方财政能够安排相应的财力支持改革,可以自费进行扩大改革试点。其他省份今年不再扩大试点范围。

    第二,对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包干使用。2002年中央财政增加了用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的原则,用统一和规范的办法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上述16个新增扩大改革试点的省区市,实行包干使用。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各地在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严格村内“一事一议"程序,坚决杜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要合理确定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留给乡镇政府。农业税附加收入要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及时划转,不得截留挪用;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财政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地方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切实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第四,扎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试点地区必须相应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合理控制人员编制,压缩乡村干部,优化教师队伍,努力节减开支。

    第五,加强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加强干部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批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干部队伍,确保中央各项改革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改革中要特别注意教育广大干部,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进一步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严格执行政策,及时化解矛盾,把中央的各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第六,认真做好未扩大改革试点地区的有关工作。今年尚未进行全省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抓好局部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改革做好准备。同时要注意做好对试点毗邻地区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七,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督查的重点是,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属实,确定的农业税常年产量是否合理,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否得到农民认可,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乱收费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村用电、农民建房乱收费和报刊摊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村内“一事一议"是否符合规定,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理等。试点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地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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