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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5)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12-28 17:18:00 阅读次数:
 
    第四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四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在进行依法纳税后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 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 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医疗站、福利院、电影院、幼儿园等。
  3、 提取福利费。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布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4、 向投资者分利。
  5、 农户分配。
  6、 其他。
  第四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四十九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分为月份(或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定期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五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五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不具备条件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其财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章 民主理财

  第五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现财的原则,要按月或按委公布收支明细表及有关帐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帐目,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关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成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组织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
  民主理财组织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现财组织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帐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组织行使上述职权。
  第五十五条 除第九、十四、二十三、三十三、四十、六十条的规定外,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也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 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 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 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 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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