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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2)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12-28 17:17:00 阅读次数:
 
    第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计划内的现金开支要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帐。
  第二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在不改变集体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用于内部资金融通,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欠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即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由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二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及途中合理损耗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凡国家规定有定购价的,按定购价计价;没有定购价的,按该项农产品大宗上市的市场平均计价。幼畜和育肥畜及工业产品平时在帐外进行登记,不单独计价;转出或出售时,按市价计价。
  第二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
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实际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实际价格和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国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1、 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 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 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4、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 、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费、运杂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6、 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时转作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全部定植培育费用计价。
  7、 幼畜育成转作产畜、役畜时,按市价计价。
  8、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相关文章链接: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3)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4)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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