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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12-28 17:15:00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向其摊派。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完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本。
  资本分为村(组)资本、外单位资本、个人资本、国家资本等。
  村(组)资本指村(组)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和劳务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包括原生产队积累折股股金和合作化时期形成的股份基金)。
  外单位资本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
  个人资本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
  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
  第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随意抽走。在特殊的情况下确定需要抽走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
  第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筹集资本活动中,接受损赠的财产以及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等,计入公积金。
  第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大额借债要经民主理财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帐款分别管理制度。配备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现金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非现金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帐。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仅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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